原告:黄延展,男,1975年4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佳强,上海筑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启平,男,1964年6月18日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被告:邵晓东,女,1969年2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启东市。
被告:方一弛,女,1997年4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启东市。
被告:方一淳,男,2001年7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启东市。
法定代理人:方启平,系方一淳父亲。
法定代理人:邵晓东,系方一淳母亲。
第三人:上海东方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任伟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萍。
原告黄延展与被告方启平、邵晓东、方一弛、方一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黄延展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延展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延展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公告费人民币560元,合计585元,由原告黄延展负担。
审判员:黄 蔚
书记员:俞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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