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晴晴,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云贺,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磐基木业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上海磐基木业制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黄某某已缴纳),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邵 霞
书记员:王志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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