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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建华与陆建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黄建华,男,195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生泉,上海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树祥,上海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陆建康,男,196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申请人黄建华与被申请人陆建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陆建康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提供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陆建康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惠星

书记员:刘金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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