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黄建宏涉嫌非法制造枪支案(公开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刑事刑诉〔2020〕511号

被告人黄建宏,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31983********,汉族,小学文化,本市**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住常德市武陵区**镇**村**组。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6月19日被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建宏涉嫌非法制造枪支、储存弹药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以来,被告人黄建宏陆续在网上或他人手中购得射钉枪、激光瞄准器、精密无缝钢管、射钉弹、手枪子弹等物品,并在其位于本市武陵区石门桥镇的家中组装成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公安机关经对被告人黄建宏的家中进行搜查,在其家中扣押了该枪支及购买或组装的子弹共79枚等物品。经鉴定,该枪支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扣押的子弹中有10枚系弹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材料、接报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网络购物记录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黄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黄建宏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建宏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被告人黄建宏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勇

检察官助理:汪言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常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