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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开慧与上海市浦东新区浦兴路街道东陆路第三居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黄开慧,男,1975年4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天宇,上海市宏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浦兴路街道东陆路第三居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主任:顾汉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蓉,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扬,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开慧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浦兴路街道东陆路第三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第三居委会”)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开慧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天宇,被告第三居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樊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开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1,679.53元、交通费1,000元、物损费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40元、营养费3,000元、护理费15,750元、律师费3,000元、误工费52,290元、鉴定费1,950元。
  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23日下午,原告骑电动车在本市东陆路1456弄金桥新村内行驶过程中,被悬挂在停车房墙面上的宣传横幅挂到摔伤,造成原告手臂骨折。经调取小区监控确认,横幅内容为“献一份爱心,让世界更美好”系由被告悬挂。经原告与被告多次联系,被告无法解决。原告认为,原告受伤系因被告悬挂横幅不当所致,应当由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第三居委会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摔倒受伤不是横幅所致,二者没有因果关系,没有证据证明横幅是被告悬挂的,被告不应该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假使法庭认为被告要承担责任,交通费、律师费、衣物损失费的依据都没有且原告赔偿标准过高。居委会是民间自治组织,没有独立财产体系,即使被告要承担责任,也没有相应履行能力。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3日13时50分许,原告骑电动车在本市浦东新区东陆路1456弄金桥新村内行驶,在经过停车库对面围墙时,迎面驶来一辆SUV车辆,两者交汇通过后,原告摔倒受伤。
  另查明:在停车库对面围墙上悬挂有宣传横幅。
  审理中,原告表示被告的横幅挂在墙面上,横幅下方的绳子系在地面上,但系得比较松,风吹起来后就鼓起来,勾到了原告骑的电动车,导致原告倒地受伤。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原告提供的监控录像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原告称其被固定横幅下方的绳子勾住电动车而摔倒受伤,但从监控录像来看,无法确认原告所述的这节事实,同时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横幅系由被告所悬挂,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难以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黄开慧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43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321.50元,由原告黄开慧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肖泉

书记员:顾丽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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