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彩霞,女,1957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峻涛,上海荣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通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孙晨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玮梅,女,公司员工。
第三人:上海外高桥物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海徐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张旭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岗,男。
第三人:上海浦东新区房地产交易市场川沙分市场,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镇青厦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陆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大刚,男,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彩霞与被告上海同懋置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上海外高桥物流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房地产交易市场川沙分市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彩霞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黄彩霞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彩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黄彩霞负担。
审判员:周 婉
书记员:刘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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