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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德贵与上海城铭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黄德贵,男,197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昌德,上海市君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贤德,上海市君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城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罗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立,北京尚公(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菁,北京尚公(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德贵与被告上海城铭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铭公司)、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闸北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闸北支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立案。原告黄德贵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闸北支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闸北支行的起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德贵撤回对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闸北支行的起诉。

审判员:吴  瑛

书记员:郁雯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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