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德飞,男,198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孝,上海金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莉萍,女,195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余守富,男,195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绍兴市。
原告黄德飞与被告蔡莉萍、余守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德飞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孝、被告蔡莉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守富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德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蔡莉萍、余守富返还借款94,668元;2.以94,668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0日起至2018年6月26日止支付违约金15,332元;3.要求蔡莉萍、余守富以94,668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4.要求蔡莉萍、余守富支付律师费5,000元;5.要求蔡莉萍、余守富支付诉讼保全担保费2,000元。
事实和理由:2018年1月11日,两被告与原告经上海阖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居间介绍,达成借款合意,两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借款用途为生意周转,用于被告经营的上海筑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员工工资,月偿还金额33,333元,还款分期月数为6个月,每月10日还款。任何一方违约,应承担约定的费用。原告将20万元通银行转账支付给蔡莉萍。
但借款后,两被告仅仅归还了2期还款,之后有陆续还款,截止至2018年5月20日,共还款105,332元。经原告催讨,余守富向原告出具说明,确认尚欠原告94,668元,违约金15,332元,于2018年7月20日前还款。时至今日,两被告仍未还款。现起诉要求判如所请。
蔡莉萍辩称,余守富是本人丈夫的朋友,双方共同投资,由本人与余守富出面向原告借款20万元。收到20万元后,支付了3万元利息并给了公司工作人员1,000元。约定每月还33,333元属实,前3个月是正常还款的,第4个月还不出了,确有3期未还。余守富写的情况说明属实,2018年7月通过支付宝归还过1万元,现同意归还84,668元,以84,668元为基数同意支付违约金和逾期利息,同意支付律师费,担保费由法院依法处理。
余守富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月11日,蔡莉萍、余守富通过上海阖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中介向黄德飞借款,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蔡莉萍、余守富向黄德飞借款20万元,尽调手续费1000元,还款分期数为33333元,还款分期月数6个月,每月10日还款,还款起止日期为2018年1月11日起至2018年7月10日。借款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有任何一期本金或利息未及时履行的视为根本违约,应承担全额本金、利息、履约保证金及罚息等所有费用。任何一方违约,应承担约定的费用。罚息利率为日千分之五。
黄德飞于2018年1月11日分四笔5万元将20万元汇入上述借款账号,支付给蔡莉萍。蔡莉萍于同日出具了收款20万元的收条。
2018年6月18日,余守富出具共同还款承诺书,确认蔡莉萍向王德飞所借的上述借款因未按合同正常履约,已造成逾期,现余守富愿意作为共同还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余守富又于2018年6月26日出具一份说明,内容为:“由蔡莉萍于2018年1月11日帮我余守富出面担保向黄德飞借款贰拾万元,还余本金玖万肆仟陆佰陆拾捌元,合计违约金壹万伍仟叁佰叁拾贰元正,本人承诺承担全部本金违约金壹拾壹万元正,于2018年7月20号前还清。补充上述本金违约金打给蔡莉萍还给黄德飞。”
黄德飞为本次诉讼,支付律师费5,000元。
以上事实,除当事人陈述外,另有黄德飞提供的借款协议、收条、银行转账交易记录、共同还款承诺书、说明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质证,应予认定。
审理中,针对蔡莉萍所述的钱款交付及还款情况,黄德飞表示放弃对违约金的主张,1万元还款收到过,如果打款人出具认可系代蔡莉萍和余守富还款,就认可还款。
本院认为,黄德飞持有与蔡莉萍、余守富签订的借款协议、共同还款承诺书、说明及转账凭证等证据,蔡莉萍对借款予以确认,可证明双方的借贷法律关系成立。蔡莉萍、余守富未按约定还款,黄德飞要求蔡莉萍、余守富还款并支付借款利息、律师费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对1万元还款,黄德飞承认已收到,依法应予扣除。对黄德飞主张的诉讼保全担保费,因该费用并非诉讼的必要支出,本院对此难以支持。
余守富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由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蔡莉萍、余守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黄德飞借款本金84,668元;
二、蔡莉萍、余守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年利率24%以本金84,668元向黄德飞支付逾期利息,期限自2018年7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
三、蔡莉萍、余守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黄德飞律师费5,000元;
四、驳回黄德飞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40元、保全申请费1,07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蔡莉萍、余守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肖 娜
书记员:徐燕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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