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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忆津、李涛、于晨、孟泰故意伤害案起诉书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西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黄忆津,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01031985********,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街**号,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涛,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524200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饶河县**乡**村**组**号,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街**出租屋。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于晨,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8211992********,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孟泰,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0104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路**号**栋**室,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忆津、李涛、于晨、孟泰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2月11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2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20年1月10日至2020年2月10日;2020年3月19日至2020年4月19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3月6日至2020年3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9日2时许,被告人黄忆津、李涛、于晨在西宁市海湖新区唐道商业街负一层发现冉某某及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因怀疑三人欲在被告人黄忆津、于晨、孟泰经营的“福宝福贝”滑步车俱乐部内行窃,在冉某某逃脱后,被告人黄忆津、李涛、于晨将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带至俱乐部对面篮球场,后被告人黄忆津又电话通知被告人孟泰赶到,期间四人在篮球场内外使用伸缩警棍、橡胶棍、拳击手套、方向盘套、电线、足球、头盔、玻璃杯等物对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的头颈部、胸腹部、背部等处进行殴打,并对被害人以泼凉水、强迫跑步等方式进行体罚。7时30分许被告人黄忆津报警称抓到小偷,出警民警将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带至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彭家寨派出所进行批评教育后,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于10时40分离开。23时许冉某某、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三人在本市西大街肯德基店会合后,冉某某、王某乙发现王某甲身体不适,将其送至西宁市第一人民医院。被害人王某甲于次日6时40分许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被害人王某甲系被他人用钝器多次击打,致广泛软组织挫伤,左肾破裂,腹腔巨大血肿,腹腔积血,左侧睾丸鞘膜出血,造成失血性休克合并创伤性休克而死亡;被害人王某乙的颈项部皮肤软组织挫伤属于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黑白相间拳击手套壹双、黑色管状空心塑料棒壹根;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3.证人王某丙、冉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黄忆津、李涛、于晨、孟泰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忆津、李涛、于晨、孟泰共同故意伤害他人并致一名被害人死亡、一名被害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翔斌    

检察官助理:兰波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黄忆津、李涛、于晨、孟泰现羁押于西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伍册,视频光盘叁拾叁张。

3随案物品移送清单壹份及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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