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志勇,男,197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凯,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少明,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永远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158、188、228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董青娣,执行董事。
申请人黄志勇与被申请人上海永远化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黄志勇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永远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16,083.3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对此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志勇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永远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16,083.3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4,100.42元,由申请人黄志勇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汤克新
书记员:杨伟华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