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黄志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黄志华,男,1981年3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辉,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众国宝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注册住所上海市普陀区红柳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李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强,上海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志华与被告上海众国宝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志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孔辉,被告上海众国宝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志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返还购车款人民币600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被告赔偿原告已支付的购置税58700元、车辆装潢费15000元、贷款服务费8400元、保险费17952.80元、上牌费用4000元;3、被告按购车款的三倍赔偿原告XXXXXXX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8月14日签订《汽车销售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全新进口白色宝马X5,车辆型号X5xDrive28i,车架号为WBALS2100GOS65624。原告支付被告购车款600000元、购置税58700元、车辆装潢费15000元、贷款服务费8400元、保险费17952.80元、上牌费用4000元。原告于2018年7月19日了解到系争车辆在原告购买之前,即2017年5月已做过保养,便要求被告给出合理解释,被告只称是误操作。根据被告提供的系争车辆保养维修记录显示,系争车辆登记在姓许的人名下,于2017年5月8日、5月14日做过两次维修保养,并对车辆部分核心零件进行更换或保养,这两次维修保养时间都发生在原告购买车辆之前,原被告签订《汽车销售合同》时约定,原告购买的是新车,质量及备件配备均以车辆出厂标准为准,应当是未做过任何维修和保养的,但系争车辆在原告购买之前已做过两次维修保养,显然不是新车,被告故意隐瞒系争车辆维修保养信息的行为构成欺诈,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上海众国宝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辩称,对原告所述的系争车辆购买经过、付款情况等事实,被告均不表异议,被告确认收取原告支付的购车款及其他费用共计704052.80元。被告交付给原告的系争车辆是新车,许理明是被告员工,并非系争车辆前任车主。系争车辆制造日期为2016年5月,同年7月10日入境,被告于同年9月从厂方进货,于2017年8月14日与原告签订买卖合同,将上述车辆出售给原告,原告对于系争车辆的库存情况是明知的,并享受20.8143%折让点数。根据宝马厂方的要求,车辆出厂后一年内需做更换机油的保养,故被告在将系争车辆出售给原告之前,确实做过更换机油的保养,同时,应厂方要求,做过一次技术升级,该技术升级并非车辆存在缺陷发生的召回,而是在车辆交付前更换前端加强板,若车辆已交付,只需在保养时升级即可。更换机油和技术升级均需要填写送车人姓名,因当时系争车辆尚未出售,被告便使用了自己员工许理明的名字。被告为系争车辆办理过两次临时牌照,首次办理临时牌照即在原告名下,且系争车辆首次注册即登记在原告名下,故系争车辆是新车,被告在销售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行为,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经审理查明,德国宝马汽车集团史帕滕博格工厂是白色宝马X5制造商,车辆型号X5xDrive28i,车架号为WBALS2100GOS65624,车辆制造日期为2016年5月。上述车辆于2016年7月10日入境,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记载,车辆一般项目检验合格,安全性能检验合格。被告是上述车辆销售商,于2017年8月14日与原告签订《汽车销售合同》,将上述车辆出售给原告,原告为此支付购车款600000元、购置税58700元、车辆装潢费15000元、贷款服务费8400元、保险费17952.80元、上牌费用4000元。同年8月22日,被告开具的机动车统一发票记载,上述车辆购买方为原告,车辆价税合计600000元。之后,原告办理系争车辆注册登记,并于2017年9月15日成为上述车辆所有人。2019年7月,原告起诉来院,请求判如所请。
  审理中,1、原告提供被告出具的结算单、保养记录截图、视频资料、情况说明,证明系争车辆在原告购买之前做过维修保养,不属于新车,且被告承认系争车辆存在保养记录。上述证据中,被告于2017年4月21日出具结算单左上角有“许理明先生上海市闸北区”字样,项目第一条记载为“机油保养(二手车)”,保养记录截图中也的“机油保养(二手车)”的内容。被告出具的情况说明内容为“客户黄志华先生,于2017年6月在我司(上海众国宝泓)购入一台X5车辆,车架号WBALS2100GOS65624。由于我司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将原来不属于此客户车辆的保养记录,误录在黄先生车辆名下。我司已针对此事向黄先生致歉,同时愿意做出一定补偿(赠送客户一次基础保养),但客户不接受,质疑我司所出售车辆为二手车,要求我司退一赔三。我司所出售车辆为新车,我司与客户签订的也是新车销售合同,为客户开具的是新车机动车发票。”。被告确认曾出具上述情况说明,并表示原告购买系争车辆之前,距离车辆出厂时间已超过一年,故被告于2017年4月对车辆进行更换机油保养,而该保养会产生一定的成本和费用,根据被告内部规定,需有一定权限的人方可操作,销售人员为图方便,以原二手车部门经理许理明的名义进行该项保养,故机油保养后“二手车”字样是根据员工的身份填写,并非车辆性质,且原告在购入系争车辆时对车辆的出厂时间是明知的。
  2、被告提供销售报告、发票,结算单、参保信息截屏、公安交通管理系统截屏、厂方技术升级文件,证明被告向原告出售的系争车辆是新车,该车辆仅办理过原告名下的临时号牌,许理明是被告员工,被告根据厂方要求对车辆进行技术升级。厂方技术升级文件记载,事实情况:加强板上的保养口(用于发动机油更换)位于错误的一侧。影响:这样需要在更换发动机机油时额外拆卸加强板。措施:更换加强板。行动:请安排针对所涉及的车辆(根据底盘号码选择)在车辆交付之前更换加强板。如果车辆已交付,要在下一次进场检修时执行措施。原告不认可被告所述的技术升级,认为是对系争车辆进行的维修,并称根据双方证据,原被告均确认系争车辆在出售前存在维修保养记录,而消费者对“新车”认知标准应当按照一般消费者心理判断,即“新车”应当是全新的、未经使用的、未经维修的车辆,由于系争车辆在出售前有过保养和维修,故明显不属于“新车”,被告对系争车辆更换了加强板,且未履行告知义务,侵犯了原告作为消费者的选择权,使其陷入错误认识,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
  3、被告表示为妥善解决本案纠纷,自愿一次性补偿原告80000元。
  本院认为,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中,采取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本案中,原被告就系争车辆的买卖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支付购车款,被告将系争车辆交付原告,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现原告以其购买新车,被告却向其供应二手车,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根据查明的事实及证据,系争车辆制造日期为2016年5月,原被告签订《汽车销售合同》,原告向被告购买上述车辆的时间是2017年8月,原告于2017年9月注册登记,成为车辆所有人。虽原告提供的由被告出具的结算单、保养记录截图中确有“许理明”、“机油保养(二手车)”字样,但被告关于因系争车辆出厂后一年内未出售,需对车辆进行更换机油保养,并会产生一定成本和费用,便使用原二手车部门经理许理明的名字对系争车辆进行保养,“二手车”字样是根据员工的身份填写,并非车辆性质的理由尚属合理。同时,根据相关技术升级的文件,被告对系争车辆进行的“更换加强板”之措施,是在车辆交付之前或车辆已交付的情况下,在客户进场检修时均可执行的行为。结合原告提车时系争车辆的公里数,被告向原告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被告仅在原告购入系争车辆后为其办理过两次临时牌照,原告申请正式牌照时办理的是注册登记手续,而非转移登记,本院对被告的观点予以采信。由于原告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被告存在明知而故意隐瞒、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对原告主张,本院实难支持。需要说明的是,被告在系争车辆出售前进行保养时,销售人员为图方便,以原二手车部门经理许理明的名义进行,并根据该员工的身份在机油保养后添加“二手车”字样,且被告在向原告出具的情况说明中称“将原来不属于此客户车辆的保养记录,误录在黄先生车辆名下”,本院认为被告作为销售方,在工作中确实存有瑕疵,现被告表示为妥善解决本案纠纷,自愿一次性补偿原告80000元,并无不当,可获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对原告黄志华全部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准许被告上海众国宝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自愿补偿原告黄志华人民币80000元,该款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6832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共计人民币13416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倪文青

书记员:陈  红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