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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恩露与任承康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黄恩露,女,201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理人:董飞飞,系原告母亲,女,198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艳,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承康,男,195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黄恩露与被告任承康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黄恩露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恩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李  红

书记员:纪  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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