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恩露,女,201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理人:董飞飞,系原告母亲,女,198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艳,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承康,男,195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黄恩露与被告任承康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黄恩露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恩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李 红
书记员:纪 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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