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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黄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市。
  负责人:毛寄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伟,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审理中,本院依职权追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为本案被告共同参与诉讼。原告黄某某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审判员:陆晓云

书记员:冯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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