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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挹荷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王益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黄挹荷,女,194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佳伟,上海市银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寒冰,上海市银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益明,男,194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张渝,任总经理。
  原告黄挹荷与被告王益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原告黄挹荷在诉前调解阶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挹荷撤回起诉。
  本案为诉前调解案件,按照法律规定,本案受理费决定免收。

审判员:张晓霞

书记员:陈雨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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