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文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杰,上海卫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曹秀英。
原告黄文红与被告叶海青、曹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黄文红于2018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曹秀英价值相当于人民币300,000元的财产。案外人朱某某以其名下的房屋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文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案外人朱某某名下坐落于上海市闵行区碧江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
二、冻结被申请人曹秀英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元(冻足为止,余款可自由往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盛 庆
书记员:褚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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