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新权,男,1955年7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枭,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郁剑春,男,1972年2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原告黄新权与被告郁剑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郁剑春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且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唐 韵
书记员:李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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