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明,女,195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俊哲,上海市鲤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桂莊,上海市鲤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新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冯希蒙,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黄明因与被申请人上海新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车位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2民终25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黄明申请再审称,原判错误认定黄明非系争车位的承租人错误,黄明应为系争车位实际承租人。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系争车位无书面租赁合同,黄明提起本案诉讼,主张自己基于租赁关系享有系争车位的优先购买权,理应通过证据证明其承租人的身份。本案中,作为证据提供的车位租赁费发票中记载的付款单位为上海康鹏化学有限公司;黄明主张其系系争车位承租人,依据不足。因此,黄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黄明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惠开磊
书记员:邓永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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