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黄某某与上海皓旻投资合伙企业、上海永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皓敏,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皓旻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上海永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陈杰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吕寨,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黄某某诉被申请人上海皓旻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永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陈杰平、吕寨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皓旻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永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陈杰平、吕寨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24,238.3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由黄某某、张萍以其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杨南路XXX弄XXX号XXX、XXX室的房产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皓旻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永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陈杰平、吕寨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24,238.3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二、查封黄某某、张萍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杨南路XXX弄XXX号XXX、XXX室的房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童  凌

书记员:沈  珺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