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皓敏,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皓旻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上海永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陈杰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吕寨,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黄某某诉被申请人上海皓旻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永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陈杰平、吕寨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皓旻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永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陈杰平、吕寨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24,238.3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由黄某某、张萍以其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杨南路XXX弄XXX号XXX、XXX室的房产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皓旻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永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陈杰平、吕寨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24,238.3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二、查封黄某某、张萍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杨南路XXX弄XXX号XXX、XXX室的房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童 凌
书记员:沈 珺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