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黄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原告: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江西省万年县,系非农业户口。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皖南、陈亚婷,江西万年红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年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万年县陈营镇万昌路1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负责人:张继宇,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国庆,江西万年红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黄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住宿费、财产损失、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12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月22日20时30分许,叶露星无证驾驶赣E×××××号小型越野客车从陈营镇沿310省道往青云镇方向行驶,途径万年县青云镇界上村路段时,因弯道超车,与相对方向正常行驶由黄洪贵驾驶的赣M×××××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及两车严重受损。事发时,原告黄某某系赣M×××××小型轿车副驾驶室乘员。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由叶露星负全部责任,黄洪贵及原告黄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经查,事故车辆赣E×××××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年支公司投有交强险。根据法律规定,叶露星应赔偿原告黄某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498197.64元。事故发生后,经原告与叶露星、黄洪贵、倪美琼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并达成赔偿协议,协议约定叶露星共赔偿原告452000元,支付方式为叶露星负责给付现金33万元,余款12.2万元由原告通过诉讼向被告追偿。但截止2017年9月19日,原告黄某某已收到叶露星赔偿款240000元,余款9万元由叶露星分期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判如所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年支公司辩称:1.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驾驶人叶露星无证驾驶,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本次的事故的赔偿责任;2.原告与叶露星、倪美琼已经达成调解协议,损失已经得到了赔偿,保险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庭审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22日20时30分许,叶露星无证驾驶赣E×××××号小型越野客车从陈营镇沿310省道往青云镇方向行驶,途径万年县青云镇界上村路段时,因弯道超车,与相对方向正常行驶由黄洪贵驾驶的赣M×××××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及两车严重受损。事发时,原告黄某某系赣M×××××小型轿车副驾驶室乘员。2017年3月23日,万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万公交认字【2017】201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由叶露星负事故全部责任,黄洪贵、黄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黄某某到万年县人民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8305.5元,并于2017年1月23日转入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治疗,入院诊断:髋臼骨折(左)、髋关节脱位(左)、面部软组织挫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眼球破裂,行髋关节探查术,住院治疗42天,花费医疗费117569.98元。原告出院后先后在万年县中医院门诊治疗花费医疗费124.19元,在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门诊治疗花费医疗费5161.5元。2017年7月17日,万年中源法医学司法鉴定所对原告黄某某的伤情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黄某某构成一处七级伤残,三处十级伤残。误工期为360日,护理期为150日,营养期为180日,后续治疗费用约需25600-32000元人民币。原告花费鉴定费2200元。另查明,1、肇事车赣E×××××所有人为倪美琼,该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年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2、在事故发生后,原告黄某某与叶露星、倪美琼达成了赔偿协议,由叶露星、倪美琼在赔偿原告黄某某及黄洪贵医疗费基础上再一次性赔偿原告黄某某及黄洪贵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赣M×××××小车损失共计人民币370000元(其中叶露星支付220000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支付120000元、倪美琼支付30000元)。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皖南、陈亚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年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国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无异议,本院对其认定叶露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予以采信。肇事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年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的,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故原告黄某某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保险公司承担赔偿义务后可向侵权人追偿。原告黄某某要求被告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和财产损失费,因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黄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结合原告诉求,本院核定如下:1.医疗费131161.17元。2.误工费14616元(1218元/月÷30天×360天)。2.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原告护理费核定为21482.05元(52273元/年÷365天×150天)。3.营养费3600元(20元/天×180天)。4.住院伙食补助费840元(20元/天×42天)。5.残疾赔偿金246587.8元(28673元/年×20年)×(40%+3%)。6.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0元。7.鉴定费2200元。8.后续治疗费32000元。9.交通费2080元。10.住宿费4879元。原告黄某某以上损失合计471446.02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年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120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年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黄某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20000元。二、驳回原告黄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标的款账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万年县支行,户名:万年县人民法院,账号15×××52)。本案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137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上饶市农业银行饶东支行,账号:36×××14,户名: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书记员:孙政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