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春花,女,1967年4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侯,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荣,男,1992年2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现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黄春花诉被告黄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原告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春花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春花负担。
审判员:金立寅
书记员:郭瑞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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