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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春菊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安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黄春菊,女,198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竹行镇大安村七组2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媛,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燕婷,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安市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
  负责人:汤海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浩。
  原告黄春菊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安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原告黄春菊于同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春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春菊负担(已付)。

审判员:梁志泉

书记员:孙绮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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