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黄晨益与陆银龙、陆雅琴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黄晨益,男,200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理人:黄华(系原告黄晨益父亲),住上海市崇明区陈家镇东海村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玉英。
  被告:陆银龙,男,196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陆雅琴,女,196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理人:陆银龙(系被告陆雅琴丈夫),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航瑞路XXX弄XXX号XXX室。
  被告:陆翠英,女,1985年3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昌,上海闵卫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晨益与被告陆银龙、陆雅琴、陆翠英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原告黄晨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黄晨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俞  硒

书记员:李晓晨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