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朝根,男,193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上海金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周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慕时,上海市毅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朝根与被告上海金贸实业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原告黄朝根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黄朝根作为本案原告,经通知仍未预缴诉讼费,也不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黄朝根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朱睢洁
书记员:孙义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