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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来娣与黄来富、李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黄来娣,女,195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宪中,上海祁长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天健,上海祁长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黄来富,男,195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李翠萍,女,195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黄来娣与被告黄来富、被告李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来娣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宪中及被告黄来富、被告李翠萍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来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2万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黄来富系姐弟关系。2008年,被告李翠萍称购房需要资金。2008年8月13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转给被告黄来富180,000元,同日原告将40,000元现金交付给被告李翠萍,共向两被告出借220,000元。2008年8月16日,两被告将补写的借条交给原告。后未还款,故原告具状来院诉讼。
  被告黄来富辩称,被告黄来富不认可向原告借钱。被告黄来富实际收到180,000元的银行转账及被告李翠萍转交的40,000元现金,但是借条不是被告黄来富所写,更没有在借条上签字,此前也不知晓有借条。收到钱款当时与被告李翠萍同居。
  被告李翠萍辩称,2008年8月,与被告黄来富同居,借条系由被告李翠萍一人所写,包括两人签名均由被告李翠萍书写。被告李翠萍确实收到过原告的40,000元现金,但是收到后就交给被告黄来富了。原告当时亲口称钱款不用归还,写个借条就是为了有个凭证而已。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8年8月13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给被告黄来富180,000元,同日原告将40,000元现金交付给被告李翠萍。2008年8月16日,两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姐人民币22万(购房)。借款黄来富、李翠萍“。
  另查,被告黄来富、被告李翠萍于2013年10月22日登记结婚,两人均系再婚。2016年5月18日,被告黄来富、被告李翠萍登记离婚。审理中被告李翠萍当庭陈述借条落款签名系其一个人所签。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当受法律保护。原告出具了两被告书写的借条,虽然审理中被告黄来富称借条落款签名不是其所写,但是认可已经收到本案的系争款项,本院有理由相信两被告有借款合意,且两被告在审理中一致承认当时两人系同居关系,可以推定对外构成表见代理,由此引发的法律后果由两被告承担。原告提供了银行转账流水并证明有交付借款的能力,综上,认定原、被告借贷关系成立,故两被告应当按约还款,并支付法定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黄来富、被告李翠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黄来娣借款本金22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8月6日起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被告黄来富、被告李翠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卫文

书记员:曲昱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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