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林妹,女。
委托代理人陈建华,上海陈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锋,上海陈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晶,女。
委托代理人倪林甫,男,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宋正光。
委托代理人叶珺,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林妹与被告金晶、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林妹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黄林妹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林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1元,减半收取计1,150.50元,由原告黄林妹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张志军
书记员:施 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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