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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林妹与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金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黄林妹,女。
  委托代理人陈建华,上海陈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锋,上海陈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晶,女。
  委托代理人倪林甫,男,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宋正光。
  委托代理人叶珺,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林妹与被告金晶、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林妹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黄林妹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林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1元,减半收取计1,150.50元,由原告黄林妹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张志军

书记员:施  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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