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林法,男,汉族,1947年10月29日生,住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杨金英,女,汉族,1949年3月7日生,住同上。
委托代理人康恺,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静安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洪海明。
原告黄林法、杨金英诉被告上海市静安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李德仁
书记员:刘 雅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