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林法,男,1947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金英(曾用名杨锦英),女,1949年3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市静安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洪海明。
委托代理人张梦男。
委托代理人周伟,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黄林法、杨金英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1民终136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黄林法、杨金英申请再审称,根据最高院出台的产权保护文件,其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诉讼应予受理并依法支持。原闸北区和田地区综合整治办公室以错误的标准对申请人户安置,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原一、二审法院的判决违法,请求提起再审。
被申请人上海市静安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坚持一、二审中的辩称意见,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户于1993年签订《私房拆迁征求意见书》,且该次动迁安置已实际履行完毕。再审申请人于2019年提起本次诉讼,已经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且无特殊情况。被申请人据此提出抗辩,依法有据。再审申请人黄林法、杨金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黄林法、杨金英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林俊华
书记员:娄正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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