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林淮,男,1981年6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申请人:田孝华,女,1983年6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上列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基达,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以矩,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朱明华,男,1961年8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被申请人:张顺娣,女,1960年11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被申请人:张彩娣,女,1963年5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被申请人:张海明,男,1966年2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被申请人:张彩云,女,1958年9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黄林淮、田孝华与被告朱明华、张顺娣、张彩娣、张海明、张彩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黄林淮、田孝华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朱明华、张顺娣、张彩娣、张海明、张彩云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78,834.92元,或查封、扣押相等价值的财产。案外人钱晓虹、曹勤平自愿以名下的上海市环镇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林淮、田孝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朱明华、张顺娣、张彩娣、张海明、张彩云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78,834.92元,或查封、扣押相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钱晓虹、曹勤平名下的上海市环镇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2,414元,由申请人黄林淮、田孝华预付。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黄 蔚
书记员:董程程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