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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叶某诈骗案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检一刑诉〔2019〕129号 

  被告人黄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2619********,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住安远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日被洪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逮捕。

被告人叶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2619********,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住安远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5日被洪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洪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叶某涉嫌诈骗罪罪,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19年8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6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黄某和叶某二人商量,共同筹集现金,利用手机支付宝账户帮助他人套现,赚取“手续费”。2019年1月10日至1月11日,被害人樊某某被他人以办理贷款的名义电话骗取20292元,其中10095元以消费的方式转入黄某的支付宝账户,由其帮助套现,从而转移资金。

被告人黄某、叶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叶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叶某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而帮助转移诈骗所得,套取现金1009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亚明

2019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叶某现羁押于霍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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