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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与朱某1、沈某某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黄某,男,1958年1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白云,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1,男,1951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沈某某,女,1951年1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宋某某,女,1979年2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朱某2,男,2004年9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法定代理人:宋某某,系朱某2之母。
  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请代理人:黄宋华,上海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朱某1、沈某某、宋某某、朱某2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31日以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判员:金立寅

书记员:吴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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