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理人:黄娟(系原告母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东长治路XXX弄XXX号前门。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君,上海领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杰,上海领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臧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现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黄某与被告臧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
原告诉称,其系被告亲生女儿,2015年被告与其母亲黄娟调解离婚,由黄娟抚养至今。离婚时被告因案外人侵权致严重受伤而处于维权过程中,故离婚调解协议未约定抚养费事宜。现被告已获得赔偿金1,803,499.28元,其中的157,073元为原告的抚养费。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向原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共计159,816元;二、以松江区泗泾镇德悦路501弄22、23号1612室房屋臧家富的份额和房租折抵原告抚养费;三、被告支付(2017)甘0123执917号案件中执行到位债务利息中属于原告的部分1340元。
被告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虽然被告的户籍登记在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XXX弄XXX号,但上址已经动迁,且被告至本市徐汇区龙漕路XXX弄XXX号楼403室已居住一年以上,其经常居住地在上海市徐汇区,故本案应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陈 涛
书记员:金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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