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东检一部刑诉〔2020〕Z307号
被告人黄某东,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522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住揭阳市揭东区新亨镇。2016年11月25日因赌博被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7月1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8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揭东区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森,男,199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5221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广东省揭阳市人,住揭阳市揭东区新亨镇。无前科。2020年7月1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8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揭东区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杰,男,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5221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广东省揭阳市人,住揭阳市揭东区玉湖镇。无前科。2020年8月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8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揭东区看守所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东、黄某森、黄某杰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东分别于2020年7月13日凌晨2时许至当天凌晨5时许、2020年7月16日晚上11时许至2020年7月17日凌晨2时许,先后二次在揭阳市揭东区玉湖镇浮山村被告人黄某杰的住宅内利用“鱼虾蟹”摇骰子的方式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每盘赌注人民币10元至300元不等,每局板面赌资人民币500元至700元不等,参赌人员有六、七名。设赌期间,被告人黄某东负责摇骰子和赔食钱,被告人黄某杰负责提供场地,被告人黄某森负责提供赌具和利用微信收受赌资以及为参赌人员兑换现金。
2020年7月17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黄某东在揭阳市揭东区新亨镇仙美村黄某伟(另案处理)的住宅内利用“鱼虾蟹”摇骰子的方式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每盘赌注人民币10元至300元不等,每局板面赌资人民币700元至800元不等,参赌人员有六、七名。设赌期间,被告人黄某东负责摇骰子和赔食钱,黄某伟负责提供场地,被告人黄某森负责提供赌具和利用微信收受赌资以及为参赌人员兑换现金。2020年7月18 日凌晨2时许,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抓获被告人黄某东、黄某森和参赌人员孙某鑫、杨某辉、杨某锐、蔡某辉、林某锴(上述五人均已做行政处罚),现场扣押赌具“鱼虾蟹”一副及赌资人民币2250元。
2020年8月6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黄某杰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三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东、黄某森、黄某杰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三被告人均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三名被告人均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建春
检察官助理:周少乐
2020年10月2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押于揭阳市揭东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三册、检察卷一册,光碟五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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