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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伟涉嫌寻衅滋事案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揭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Z38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明,男,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52211997********,汉族,小学,务工,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住揭阳市揭东区玉湖镇,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明涉嫌寻衅滋事,于2020年7月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6日补查重报。

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2月18日凌晨3时许,揭阳市揭东区玉湖镇村民张某辉与同村村民黄某东、张某俊、莫某舜及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居民许某鑫到揭阳市揭东区玉湖镇一车站旁某饭店吃宵夜,犯罪嫌疑人黄某海伙同犯罪嫌疑人黄某标、犯罪嫌疑人黄某明、犯罪嫌疑人黄某鑫(己移送起诉)、黄某豪(己判决)、黄某华(己判决)、黄某桄(己判决)、黄某发(已判决)、黄某贝(己判决)、黄某生(现在逃)也到该处吃宵夜,期间,犯罪嫌疑人黄某海因抢桌子一事与张某辉发生纠纷,犯罪嫌疑人黄某海、黄某标、黄某明、黄某鑫、黄某豪、黄某华、黄某桄、黄某发、黄某贝、黄某生遂用刀、椅子、砂锅等工具殴打黄某东、许某鑫、张某俊致使黄某东因锐器损伤造成左上臂12.5cm创口、因锐器损伤造成左胸外侧壁见10.5cm创口、因锐器损伤造成左背部12.6cm创口(经法医鉴定:黄某东的身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致使许某鑫因锐器损伤造成双上肢创口累计长度32.1cm、因锐器损伤造成头皮累计4.3cm创口、因锐器损伤造成面部划伤累计12.6cm(经法医鉴定:许某鑫的身体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 致使张某俊因锐器损伤造成左腕部裂创,创口内尺动脉断裂,尺神经不完断裂、因锐器损伤造成左上臂1.1cm创口(经法医鉴定:张某俊的身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后犯罪嫌疑人黄某海、黄某标、黄某明、黄某鑫、黄某豪、黄某华、黄某桄、黄某发、黄某贝、黄某生迅速逃离现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二次,本院仍然认为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认定黄某明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明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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