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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坤放火罪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2225号

被告人黄某坤,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8811994********,汉族,初中文化,建筑工人,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村**号。因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12月15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6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收到案件材料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黄某坤因家庭问题受了刺激,就一个人走到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路**大厦**公园人行道上饮酒,后见一辆摩托车停放在旁边,遂拉断摩托车的油管,用自带的纯净水瓶偷放了三分之一瓶的汽油。随后,黄某坤漫无目的地走到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路被害人潘某某经营的***发廊的南侧门口,将汽油倒在发廊门口地面,再用打火机将地面的汽油点燃,汽油当即燃烧,将发廊门口的西侧墙壁和卷闸门边缘烧黑。之后,黄某坤又走到了佛山市顺德区**街道**国道**公园公交站西侧山脚下,脱下自己的一件西服挂在**公园山坡的树枝上并用打火机点燃,衣服随后燃烧起来,将被害单位*****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责维护的公园山坡上约10平方米地草地及两棵杂树烧坏。过程中,黄某坤主动拨打110报警,随后在**公园公交站被抓获。案发后,黄某坤已委托家属对上述两被害人进行了赔偿,也获得了两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黄某坤的供述及辩解;4.被害人的陈述;5.证人证言;6.勘验、搜查、指认笔录;7.鉴定意见;8.视听资料。

被告人黄某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0月28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坤故意纵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坤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坤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毅华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坤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卷宗3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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