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东检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黄某坤,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52211994********,汉族,小学,经商,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住揭阳市揭东区新亨镇。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12月20日被原揭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10月4日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坤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1月23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黄某坤窜至揭阳市揭东区新亨镇其妻子许某婷的娘家,质问许某婷转走其支付宝的钱一事。接着,黄某坤与许某婷发生争吵,引发肢体冲突,并将劝架的许某婷的胞妹许某琪打伤。经鉴定,许某琪的身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黄某坤、许某婷身体损伤程度未达到鉴定标准。
案件发生后,黄某坤主动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的处理,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黄某坤与许某琪达成和解协议,黄某坤一次性赔偿许某琪医药、精神损失等费用共计人民币5000元,许某琪对黄某坤的行为表示谅解,书面请求不再追究黄某坤的法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坤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黄某坤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延藩
检察官助理 谢炜博
2020年11月24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押于揭阳市揭东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光碟一块、《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三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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