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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庆盗窃案起诉书(公开版)_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东检公诉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黄某庆,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曲溪街道蟠龙村。无前科。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揭阳市揭东区看守所。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庆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黄某庆因知悉同村村民黄某欢的微信账号和密码,遂萌发盗窃黄某欢微信账户款项的念头。2019年10月30日凌晨,被告人黄某庆在自己的手机上登陆黄某欢的微信账户(账号为h****an8) ,先后三次转账人民币9388元(分别为人民币2111元、2166 元、5111 元)至自己的微信账户(账号为p****37260)。

2019年11月3日凌晨,被告人黄某庆在自己手机上登陆黄某欢的微信账户,转账5000元至自己的微信账户。同日,被告人黄某庆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5000元至黄某欢微信账户。

2019年11月15日凌晨,被告人黄某庆在自己的手机上登陆黄某欢的微信账户,先后二次转账人民币9998元(每一笔均为4999元)至自己的微信账户,并在同日通过微信转账10000元至黄某欢微信号。

2019年11月20日凌晨,被告人黄某庆在自己的手机上登陆黄某欢的微信账户,先后二十三次共转账人民币22977元(每一笔均为999元)至自己的微信账户。

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黄某庆到公安机关投案。

2019年12月31日,黄某欢收到黄某庆家属归还人民币32363元,黄某欢出具谅解书,对黄某庆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庆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庆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方法,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庆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交代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黄某庆能主动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故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庆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建春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被羁押于揭阳市揭东区看守所。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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