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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公诉机关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女,196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都江堰市,现住都江堰市。2017年3月2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经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都江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冯亚亮,四川启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以都检公诉刑诉〔2017〕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受理后,因被告人黄某认罪,且经其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巫庆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另查明,2017年3月22日,都江堰市公安局对被告人黄某持有的赌资1100元、六座捕鱼机一台、二座捕鱼机二台、铃铛机一台、帐本(黑色外壳)一本进行了扣押。对参加赌博的人员进行了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告人黄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备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黄某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开设赌博场所摆放三台捕鱼机,一台铃铛机,共计十一座,供他人赌博,并从中赢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当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庭予以采纳。据此,判决如下: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黄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所判罚金限被告人于判决生效之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3日起至2017年9月22日止)。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公安机关扣押的赌资人民币1100元、六座捕鱼机一台、二座捕鱼机二台、铃铛机一台、笔记本一本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袁兴文

书记员:丁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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