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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振危险驾驶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1658号

被告人黄某振,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624197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2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5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振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20时51分许,被告人黄某振在无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醉酒驾驶一辆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行驶至佛山市顺德区**镇**路隧道路段时失控倒地,造成自己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振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04.8mg/l00ml,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黄某振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被告人黄某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8月1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振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毅华

检察官助理:贺金慧

2020年8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平果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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