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231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山西省广灵县**乡**村人,现住广灵县壶泉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广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广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退回广灵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广灵县公安局于同年6月22日补查重报。
山西省广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1月28日16时许,因被害人李某某的父亲李某欠被不起诉人黄某二十余万元,黄某便来到壶泉镇**院内找李某某要债,当时李某某不在酒店,黄某就给李某某拨打了电话,过了大约十分钟,李某某开车回到**院内,李某某一下车就与黄某发生了言语冲突,随即发生了肢体冲突,黄某掏出刀子将李某某头部左鬓角划伤,导致李某某头部受伤,李某某被其家人送往广灵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经山西中宇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头面部皮肤裂伤伤情构成轻伤一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刀子的来源及李某某的伤如何形成,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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