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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敲诈勒索罪起诉书_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滕检一部刑诉〔2020〕42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地山东省滕州市**镇**村**号,现住山东省滕州市**镇**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1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至滕州市木石镇东台村张某某家中,采取威胁的方式逼迫张某某为其打欠条,涉案金额达四千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现场勘验笔录,被害人张某某陈述,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良王秀娟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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