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Z17号
被不起诉人黄*明,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811976021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道**村委**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20年5月10日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本院以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同日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明、黄*文等7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份,云浮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将*园***84座、85座住宅、1号地下及2号商业边坡土石方工程发包给云浮市云安区**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19年11月开始进场施工。2019年12月底开始,云城区*村委*村*队(以下简称*村*队)村民以*园施工时移开铁搭为由误认为*园侵占其蟥蜞冲的部分山地,通过到*园销售中心拉横幅、静坐或到工地阻挠施工等方式进行维权。双方在相关政府部门的主持下,经过多次协商未果。2020年3月16日,云城区自然资源局作出说明:**村委**队蟥蜞冲82亩山场包含建设世纪大道征用沙二队的11.121亩林地在内。核减后余下面积与目前现状面积一致。3月17日云城区云城街道办事处作出答复:*园新天地房地产项目目前没有越界,不存在侵权行为。4月23日,云城区人民政府作出维持云城街道办事处上述意见的复查意见。期间,吴*亮当选为沙村二队队长,被不起诉人黄*明、吴*均、吴*明、黄*文、吴*连被选为村代表。吴*亮、吴*均、吴*明、黄*明、黄*文、吴*连、吴*佳等人无视上述政府部门的答复,不顾有关部门的制止,继续组织*村*队村民分别于4月16日到*园销售中心拉横幅、4月30日到施工现场阻挠施工以及于5月1日至9日通过设帐篷、安排人员24小时值守拦截并阻止运输车辆通过等方式非法维权,严重影响了*园的生产、经营,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2020年9月7日,*园与*村*队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电子数据、勘验、指认、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明伙同他人多次拦截他人,破坏社会秩序,严重影响他人生产、经营,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黄*明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黄*明犯罪情节轻微,且已与被害方签署和解协议,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本院决定对黄*明不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扣押被不起诉人黄*明的手机一台,由本院予以退还本人;对被扣押本案的英语簿一本、笔记本一本,依法移送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予以没收;对被扣押本案的暂存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兴云派出所的帐篷一个、塑料凳八张、桌子一张,依法由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云浮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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