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某,女,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02195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住承德市双桥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4年12月,被告人黄某某为给其岳母于某某(已死亡)办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在承德市双桥区**街道办事处**社区领取的申请审批表和申请表中虚报家庭成员和收入,于某某大女儿被告人杨某某在其原任职的承德市**总公司低开其工资月收入为460元的证明材料,后经**社区同意和**办事处审核,双桥区民政局审批于某某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从2005年4月至2016年4月,于某某共计获取双桥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人民币28158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被告人杨某某诈骗为于某某骗取城镇低保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1.黄某某认罪认罚,应当从轻处罚;2.杨某某认罪认罚,且为从犯,应当从轻处罚;3.杨某某现已满六十五周岁,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黄某某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对杨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长缨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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