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一部刑诉〔2019〕870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31994********,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县,住河南省**县**乡**村*组。因涉嫌职务侵占,于2019年4月19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4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9281994********,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住河南省**县**镇**村**号。因涉嫌职务侵占,于2019年5月7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吴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至2018年期间,郑州桃花峪滑雪有限公司的原收银主管黄某某伙同原收银员吴某某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隐匿收银票据的手段,非法将郑州桃花峪滑雪有限公司票款金额十三万余元占为己有;其中2018年3月10日黄某某及吴某某主动退还给公司74000元;在黄某某、吴某某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二人家属积极与郑州桃花峪滑雪有限公司协商,并退款给郑州桃花峪滑雪有限公司,黄某某共计退回十四万七千余元,吴某某共计退回三万六千余元,两人均已取得该公司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某、吴某某的供述;
2证人赵某、王某某的证言;
3结案报告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郑州桃花峪滑雪公司的报案材料、荥阳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提供过的证据材料、刑事谅解书等书证;
4专项审计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伙同吴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钱款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二人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退赃,取得谅解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高军
2019年12月9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使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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