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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蒋某某非法经营案_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二部刑诉〔2020〕26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811984********,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住济南市章丘区明水镇河套社区20号楼3单元702室(户籍所在地济南市章丘区**镇**村**路**号),2008年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淄博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2年因犯非法经营罪被邹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2017年因犯非法经营罪被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20年8月23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88********,汉族,大专文化,住济南市章丘区河套绣阳社区1号楼4单元602室(户籍所在地滕州市**镇段**村**号**室),2012年12月14日因犯抢劫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被邹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2015年12月31日释放)。2020年11月12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分别于2020年11月23日、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2月4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黄某某单独或伙同被告人蒋某某,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多次非法贩卖烤烟烟丝进行谋利。其中,黄某某非法经营数额共计84080余元,蒋某某非法经营数额共计6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蒋某某未经许可非法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扰乱市场秩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被告人黄某某、蒋某某的刑事责任。二名被告人均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京明

检察官助理:杨朝霞

2020年12月4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蒋某某现押于沂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六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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