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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陈某甲、陈某乙、许某某的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19〕13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319821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居住地是广州市天河区**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7日被刑事拘留,经肥乡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11日被肥乡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319830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居住地为广州市天河区**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日被刑事拘留,经肥乡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5日被肥乡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319931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均为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镇**新城,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日被刑事拘留,经肥乡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5日被肥乡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许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319911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均为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日被刑事拘留,经肥乡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5日被肥乡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陈某某、许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4日补查重报,因陈某甲、陈某乙、许某某涉嫌诈骗一案与黄某某案件属同一案件,肥乡区公安局并案后一并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郝某某报案称:在网上以虚构认购享骑单车每辆880元、认期为一年、认购每辆单车每天返利20元事实,实施电信诈骗。目前经查明被害人有郝某某、杜某、王某某、刘某某、吴某、崔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孔某某、高某某、郝某某、曹某、刘某、王某某、聂某某、袁某某、李某某、李某某、朱某某、苗某某、高某某、朱某某、张某某、李某某、李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等共计43名受害群众,以上受害群众共计被骗112010元,被骗的资金通过被告人黄某某、陈某甲、陈某乙、许某某等人的POS机刷至被告人黄某某、陈某甲、陈某乙、许某某的结算卡上,后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许某某将骗来的资金分卡通过ATM机取现,经调取黄某某、陈某甲、陈某乙、许某某结算卡交易流水发现,被告人陈某乙的结算银行卡涉案资金有150余万元,陈某乙非法获利1万余元;被告人许某某结算银行卡涉案资金有200余万元,非法获利11000余元;被告人陈某甲结算银行卡涉案资金有250余万元,非法获利25000余元;被告人黄某某的结算银行卡涉案金额为200余万元,非法获利16000余元。

1.郝某某等43户被害人全支付账户查询请求信息、支付账号转账信息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郝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陈某甲、陈某乙、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陈某乙等人身检查、辨认笔录;6.黄某某抓获证明等其他证明材料在卷。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陈某甲、陈某乙、许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昝红革

2019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陈某甲、陈某乙、许某某现羁押于肥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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