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湛开检公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31958********,汉族,高中,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住广东省****路*号****栋*单元601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霞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7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2日被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管辖权为由,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4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酒后驾驶粤GHN****号牌小型轿车在湛江市市辖区绿华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2时24分许,黄某某驾车途经绿华路广州海事法院湛江法庭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当场对黄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测试检测结果为100mg/100ml。后侦查人员带其到医院抽取血样并送检,经检验鉴定,在黄某某的血样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2.80mg/100ml。
本院认为,黄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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