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黄某某与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东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黄某某,男,1967年5月20日生,土家族,户籍地重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喆胤,上海市杰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陈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申光、朱颖,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东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茅水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如松、王宝庆,该公司员工。
  被告:王大林,男,1971年7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梓、邬正逸,上海市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某某与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二建公司)、上海东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下称东服公司)、王大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黄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二建公司、东服公司、王大林共同支付工程款496,26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7年1月22日起计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审理中变更工程款金额为270,964元。涉案复兴地块办公用房项目系2015年10月27日二建公司发包给有建筑劳务服务资质的东服公司。同日,东服公司与王大林签订《劳务分包经营施工协议书清包》,第一条约定东服公司同意王大林以东服公司名义承担涉案项目施工工作。东服公司确认收到二建公司支付的工程款28,924,702.75元(含2016年3月31日二建公司代缴税费135,925.71元)。二建公司起诉东服公司和王大林[(2019)沪0101民初9530号,下称9530号案],要求:东服公司返还超付工程款330,529.72元及利息损失、支付维修费用692,766元及利息损失,王大林对维修费用及利息损失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该案审理中,二建公司申请对已完工程造价进行审价。
  本院经审查认为,二建公司是否欠付工程价款需待9530号案查明,本案必须以9530号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9530号案尚未审结,因此,本案依法应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张  宁

书记员:陈佩华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