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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吴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黄某某,女,1982年8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楚,上海市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旦,上海市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男,1980年10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吴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审判员:张  健

书记员:王嘉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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