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某某,男,198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传彦,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施某1,女,195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代理人:施2(系被申请人施某1的妹妹),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镇高家沟村陆家宅XXX号。
申请人黄某某申请宣告施某1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黄某某称,被申请人施某1自2018年3月14日患脑垂体瘤、脑梗死等疾病及并发症,住院治疗后仍多次发生脑梗死、失语等症状。施某1现已完全不能自理,无法表达其真实意思,亦不能辨识亲人,故请求法院依法宣告施某1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施2称,对申请人黄某某所述无异议,同意宣告被申请人施某1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施某1,女,195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镇潼港六村XXX号XXX室。黄某某为被申请人施某1与夫黄沛然所生之子,施2是施某1的妹妹。2018年3月,施某1因患鞍区垂体瘤入院治疗,后被诊断为脑梗死等疾病。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依法委托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对施某1的精神状态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并评定其民事行为能力。该鉴定所于2019年2月13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施某1被诊断为血管性痴呆,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施某1经鉴定诊断为血管性痴呆,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故申请人申请宣告施某1无民事行为能力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施某1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杨东锋
书记员:杨燮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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