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某,女,汉族,1979年7月27日生,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勇,江苏德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74年6月9日生,住浙江省乐清市。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0元,财产保全费1,095元,由原告黄某某承担。
审判员:谢荣华
书记员:沈 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